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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生前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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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者生前债务经继承后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 ,属于一种法定的债务承担。此后 ,第三人作为承担人与债权人或继承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取代继承人成新的债务人。从性质上说 ,该债务承担合同应为无因合同 ,但作为合同本身仍应受合同行为之约束。债务承担通过债权人、第三人与债务人、第三人合同两种方式完成 ,均会因此在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间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作者 王建文
机构地区 南京化工大学
出处 《南京化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2期57-61,共5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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