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扒窃的对象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认定中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如何认定"随身携带的财物"。不同的解释反映了不同的刑法理念,但绝对主义的立场是偏颇的。现阶段,"随身携带的财物"既不应过于限缩为贴身携带、不离身的财物,也不能泛化扩展到目光所及的财物,宜界定为被害人没有离身或者"伸手可及"范围内的财物。此外,不应对财物的形式(大小)作限定,但"随身携带"应该是值得刑法保护达到一定数额的"财物"。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41-46,共6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研究"(项目编号为11YJA82006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