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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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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1月1日,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正式实施,将原有重伤、轻伤、轻微伤3个标准整合、完善为1个统一的行业标准,这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具有标志性的进步意义[1-2]。但由于新旧标准在内容上发生了较大变化,某些损伤参照新、旧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其结果可能不同。
出处 《中国法医学杂志》 CSCD 2015年第4期444-445,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4YJA8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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