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无法避免地会遇到商业风险。风险具有不可确定、无法预知的特点。因为风险的存在,董事可能会决策失败,并为之承担较重的责任。倘若责任过于严苛,董事进行决策时将趋于保守,降低积极性,一味规避风险,公司可能会因此失去商机。这对其发展构成不利影响。因此,应当对董事责任进行限制。在这一领域,我国的公司法目前几乎为空白,应当从适用主体、适用要件、责任限额等多方面进行建构。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92-94,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