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生存性智慧视阈下的一种地方性知识,民族习惯法是"默会知识"、"互惠知识"和"实践知识"的集合。族群成员倾向于选择民族习惯法作为纠纷解决模式,内因是其契合族群社会的生活逻辑和行为规范,外因是国家法律的虚无主义和功利主义对族群社会常规性交往逻辑的背离。因而,认真对待民族习惯法,不仅增益于国家的科学立法,亦可增益于民族地区法治现代化的理性建构。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92-95,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12CFX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