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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准退役至工作安置期间的退役军人是否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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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某,男,1999年12月入伍,2011年12月经批准退出现役。作为三级士官,退役时,李某选择的安置方式为“国家安排工作”。从2012年5月开始,李某在某军事院校直属干休所(以下简称干休所)从事驾驶员工作,干休所按非现役工勤人员的工资标准为其发放报酬,直至2015年4月李某因个人原因离开。离开后,李某以干休所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法》第十四条,驳回李某的仲裁申请。李某不服,依法提起诉讼。
作者 徐芳宁
出处 《中国劳动》 2015年第8期56-57,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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