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5月1日,某科技公司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书》,2011年12月7日,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被评为“年终优秀工作者”,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一定奖励。年终奖评定按公司运营效益情况,由董事会决策发放。赵某称,“年终优秀工作者”奖与年终奖不同,年终奖每位员工都会发放。某科技公司称双方没有关于年终奖的约定,实际运行中是根据老板个人意愿支付,金额比较随意,即使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员工至少要合理履行了工作,公司不可能向长期旷工员工支付年终奖,并提交了《员工手册》予以佐证。另外,某科技公司支付了赵某2010年奖金10000元。
出处
《中国劳动》
2015年第8期58-59,共2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