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申请人林某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15年5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每月15日发放申请人上月工资。2014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征求单位工会同意后向职工公示工资发放将延迟一个月。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为解决资金问题,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银行签订债权银行框架协议书,并向当地政府提交协调资金请示;经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被申请人缓交社会保险费。2014年4月2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为由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出处
《中国劳动》
2015年第8期60-61,共2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