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处明显偏少,且各地司法机关对该罪的适用差距巨大。之所以出现此种状况,一是学界对该罪存在的必要性本身存在争议,二是司法机关对"有无支付能力"、"责令支付应否作为前置程序"等犯罪构成的理解产生分歧,三是对欠薪者的财产状况查处较为困难。为此,应在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肯定该罪名存在的合理性,并以涉案人主观恶性之大小来判断其应否入罪;此外,应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构建统一信息平台等措施消除司法认定的困难。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47-152,共6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四川省教育厅重点项目"恶意欠薪罪若干问题研究"(12SA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