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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危险化学品农药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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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农药类经营、使用和检测的监督管理,保障人畜安全和健康,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农药类,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中属于危险化学品部分。
机构地区 云南省农业厅
出处 《农村实用技术》 2015年第8期9-9,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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