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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位理念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立法的转型——以广西地方消费者保护立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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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自古以来的义务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在经历历史的发展之后,中国公民逐渐摆脱了义务本位的羁绊,开始了权利主张之旅。纵观当今社会民主法治生活,无不将权利放在首位。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其主体架构便是公民权利,并以此为基础开展法治社会建设。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良法需要落实才能显示其效用,上位法的落实需要地方法规的细化予以实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成权利的转型的同时,需要地方立法的跟进,才能形成上下位阶法律的完美衔接。
作者 靳海婷
机构地区 广西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5年第13期72-7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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