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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议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基于解释第八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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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迎合时代要求,保障人民诉权。其中第十八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2015年4月27日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第八条却援用级别管辖中的"父随子管辖",以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确定级别管辖,这一做法在当前时代背景下是否合适引发深思,司法制度改革带有全局性,行政诉讼改革应实现与司法制度改革的融合,在司法体制大环境变化的背景下进行完善。
作者 张文慧
机构地区 江南大学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5年第13期126-12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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