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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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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15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宣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得通过,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明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时限,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立即就地销毁。
作者 关景
出处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 2015年第7期27-28,共2页 Fujian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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