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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签名笔迹鉴定谈摹仿签名笔迹的特点及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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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曾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申诉案,申诉人认为二审原告提供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的一份协议书的申诉人签名“吴XX”不是他本人所写,故对已生效的二审判决不服,到检察机关申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民行科将此协议书送交我院技术科进行笔迹鉴定.经技术人员鉴定认为协议书上的“吴XX”签名不是申诉人吴XX本人所写,而是他人摹仿吴XX的签名笔迹.
作者 王玉玖
出处 《俪人(教师)》 2015年第19期183-18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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