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理派对"人格"的理解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是伴随着清末修律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向西方学习的不断深入,逐步加深了对"人格"的理解。"人格"是法理派融会贯通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仁"与西方刑罚人道主义的桥梁。法理派所理解的"人格"内涵在清末修律中的实践,这就意味着新修订和新制定的法律体现了从尊重人格到保护人权的过渡,体现了从多方面对部分基本人权的法律保护。这也就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开始走向近代化。
出处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45-48,共4页
Journal of Jiangnan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