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不断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调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创新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的民用工业产品。 在市内尚未生产但属用进口元器件、另部件组装的产品其国产化率低于60%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式、外观、包装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有关新技术、软课题、软件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