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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和工行上海分行联合制定·颁发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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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健全上海工业企业技术开发体系,增强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为集团和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根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出、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涨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海关联合发出的[沪经科(95)548号,沪财企—(95)134号]文《上海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是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的主管部门,为实施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将设立“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海关和银行等有关部门组成,下设认定办公室,由各方派员参加,具体组织办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和复审工作。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出处 《上海工业》 1996年第3期32-1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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