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署税(1996)236号文《关于执行国务院对技术改造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于后。为了搞好此项工作,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的贯彻意见: 1、在我市三次上报“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引进项目清理表”的基础上,各单位仍可将疏漏的在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限下技改项目于4月25日报市经委技改处(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由市经委汇总后最后一次报国家经贸委,过时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