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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委、市海关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执行国务院对技术改造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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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署税(1996)236号文《关于执行国务院对技术改造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于后。为了搞好此项工作,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的贯彻意见: 1、在我市三次上报“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引进项目清理表”的基础上,各单位仍可将疏漏的在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限下技改项目于4月25日报市经委技改处(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由市经委汇总后最后一次报国家经贸委,过时不再办理。
出处 《上海工业》 1996年第4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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