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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继续推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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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国务院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出处 《印刷杂志》 2015年第9期72-72,共1页 Printing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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