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末中国出现的法制变革一直持续到民国时期,初步形成了与西方类似的近代法制体系。受到这股变革潮流的影响,新疆开始逐步推行近代民法制度,建立了近代化的司法体系,对于启迪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护民众民事权利,破除一些落后的宗法制度、教法制度、陋规陋习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但由于历史传统、社会环境的制约,新疆法制近代化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也难以实现近代民法保障私权的根本目的。
基金
新疆稳定与地区经济发展法制保障研究基地资助项目<新疆近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010913B06)
新疆大学博士毕业生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近代维吾尔族契约研究>(BS1102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