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秘密侦查实施的类型和原则进行了基本立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秘密侦查的合法性。尽管如此,我国秘密侦查立法仍还存在诸多不足,导致公安机关实施秘密侦查存在着启动内部化、使用宽泛化、技术侦查非"技术侦查"化、证据使用非规范化等问题。借鉴域外法制经验,我国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制必须在坚持比例性、审批性、程序性原则下,对秘密侦查的类型、适用范围、实施程序、证据适用、法定救济权等进行具体规制。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72-78,共7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