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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之和谐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三维解读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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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历史维度上,中西方在道德与法律关系上经历了不同模式,中国表现出德法合于礼、以德为主、强德弱法,而西方则体现为德法分设、以法为主、强法弱德。在逻辑维度上,道德与法律同时存在,但作用于人的行为方式却有明显界分,两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道德构成了法律正当性的基础,法律是实现道德之治的必由之途。在规范维度上,道德和法律交替至上,在立法阶段道德为上,法律服从于道德。在执法和司法阶段法律为上,法律成为首要的判断标准,道德仅是法律的辅助。在立法、执法及司法之后阶段,道德取得最终的评价地位。道德与法律是可以互相协调的,通过制度建设使二者达到平衡与和谐,在道德涵养法律的同时,以法律促进道德的普适。
作者 田文利
出处 《道德与文明》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7-22,共6页 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
基金 河北省社科基金课题(HB12FX026)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德国和欧盟的立法效果评估制度》、《美国的行政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编:《政府法制参考》2005第10、16期.

同被引文献195

引证文献16

二级引证文献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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