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2012年某日,28岁的职工李某与同事刘某相约饮酒,两人一直饮酒到21:00才散场,然后李某将刘某送到离其家不远的路边,刘某自行回家。翌日李某得知,刘某因头部受伤正在医院抢救,且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公安局对刘某受伤一事进行了调查,但最终没有结果,也没有找到犯罪嫌疑人。该案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某醉酒与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李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其饮酒行为是完全自愿的,且李某并没有进行劝酒行为,所以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出处
《乡村科技》
2015年第9期42-42,共1页
R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