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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示·读示·门示——《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见宋代司法中的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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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宋代的司法过程中,榜示、读示与门示乃三种不同的信息公开方式。榜示侧重于收集证据、宣扬教化。读示显示了朝廷慎刑的价值取向及地方官员对争讼者的训诫。门示则侧重于司法效率的提高。然而,作为信息公开的方式,三者又并非畛域分明,而有共通之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三者的执行存在种种问题,但总的来说,能被审判者灵活运用从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作者 朱文慧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44-50,共7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南宋东南地区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途径研究"(11JDNS01Z)阶段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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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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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高柯立.《宋代的粉壁与榜谕:以州县官府政令传布为中心》,载邓小南.《政绩考察与信息渠道--以宋代为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411-4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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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三.
  • 9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二八.
  • 10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十,《乞禁止遏籴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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