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宋代的司法过程中,榜示、读示与门示乃三种不同的信息公开方式。榜示侧重于收集证据、宣扬教化。读示显示了朝廷慎刑的价值取向及地方官员对争讼者的训诫。门示则侧重于司法效率的提高。然而,作为信息公开的方式,三者又并非畛域分明,而有共通之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三者的执行存在种种问题,但总的来说,能被审判者灵活运用从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44-50,共7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南宋东南地区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途径研究"(11JDNS01Z)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