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试图证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第1款本质上能阻止强制程序发挥作用。它可以构成管辖权前提,即:如果申诉国的申请未满足该条款的要求,上述《公约》第二节所规定的程序根本无法启动,从而不会产生该节之下的管辖权问题。当然,在诉讼中这个条款也可以作为"受理性"问题被提起。在措辞基本没有模糊的情况下,第281条之解释主要取决于缔约国。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如果某个《公约》缔约国在与其他缔约国之间已经达成协议的情形下,还有权单方面结束第281条的适用,那么该协议下的受损方将本能地质疑《公约》基本原则的有效性。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3-13,共11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重点项目(CAMAZD20140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