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修订后的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分情况地溯及适用违反《立法法》。新《婚姻法》进行了较大修改,适用修改后的条文有些属于溯及既往,有些不属于溯及既往。不溯既往原则在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适用不是绝对的,存在正当溯及既往的情形。关于新《婚姻法》的三个司法解释并不当然地溯及既往,需要区别对待。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84-90,共7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事法律的溯及原则及其适用问题研究"(10CFX07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