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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雄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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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2月28日,胡晓勇律师依着当年的辩护词,并结合后来的新发现,向我畅谈了他对案件的分析:李文浩首先应当被排除作案的可能,并且最初两次成立专案组,事实上已经将他排除了。除了前述的看电视、通话清单时间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李文浩当时不在事发现场外。尤为清楚的是李文浩事发当日所穿的衣服所有人的证明都一致。
作者 万茵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5年第26期64-65,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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