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加以保护,防治产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活动结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法在法律目的、保护对象、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调整机制等方面均具有与传统环境保护法不同的特征。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法适用于规模性农产品产地和零星农产品产地、陆地农产品产地和水域农产品产地、一般农产品产地和特殊农产品产地、食用农产品产地。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法诞生的理论依据是:既有的相关规范包括综合性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涉农法等,应对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无力,需要新的法律规范。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97-100,共4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4M560166)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KY2015YB024)
广西大学科研基金项目(XGS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