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是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保障之一。从立宪者的原意来看,它并非一项基于代表身份而享有的特权,是否适用不以是否担任人大代表为前提,而是以是否影响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为判别标准。尽管随着执行代表职务在内涵上的扩张,人身特别保护的适用范围也相应地发生了改变。但是,宪法和法律从未将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与代表职务无关的活动上,放弃以职务保障的需要为前提条件。为此,《代表法》第32条应作合宪性解释,根据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影响程度,适用不同的人身特别保护程序。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111-116,共6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