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某些国家已经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是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以及最高法刚刚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里,检察机关并未获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其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仅仅只是得到了政策上的支持。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优势。分析和探讨当前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所面临的难以解决的操作性问题,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中赋予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以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机关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为出发点,对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全面的制度构建,这对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9期82-83,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