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票据伪造情形中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一般情况下都无需承担票据责任。在我国学界,这早已成为定论。不过,当出现表见伪造的情况时,被伪造人应当承担责任。可是该责任追究能否适用表见代理类推适用的方法得以解决这一问题值得研究。另外,当有被伪造人愿意追认时,被伪造人票据责任不得免除。问题是在票据伪造中,在被伪造人愿意追认的前提下,追认的对象是什么。进而,如果被伪造人可以追认,其追认效力是属于有溯及力的补充授权,还是不具有溯及力的一种新的票据行为。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为此,针对表见伪造和被伪造人追认这个核心问题,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责任划分,以求厘清票据伪造中当事人的责任关系。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5期23-29,共7页
Oriental Law
基金
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计划(经济法学科)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十二五期间我国商法领域的工作重点--票据法修改"(项目批准号:11YJA82003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