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民族因素社会冲突既不关乎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又与宗教问题无涉,通常表现为民事纠纷或刑事问题等,冲突的目标既不是为了改变法律规则,也不是为了颠覆现行政治体制,因而与民族问题存在本质差异。在治理实践中,地方政府偏好使用政治为主、法治为辅的手段加以解决。这种政治优先策略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在客观上模糊了涉民族因素社会冲突的范畴,后果是将单纯的法律关系替换为政治关系。在社会治理的角度,法治对策是现实选择,具体有:培养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作用;统一法律体系,尤其迫切需要完善程序性法规建设;做好政策与法律的协调、衔接工作;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等。
出处
《政治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42-51,共10页
CASS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互动关系研究"(14ZDC004)子课题"坚持党的领导与全民守法的优化路径研究"的研究成果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党领导社会治理的执政方式研究"(2014BZZ006)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