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重特大事故调查存在调查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组成且利益相关单位参与调查、调查过程不透明、调查信息不公开、调查结果迟迟不公布、调查报告不令人信服等弊端。但调查目的在于还原事实真相,不在于追究责任,行政调查与行政决定应分离。重特大事故调查的主体必须独立,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调查权,应切断调查组与相关单位的利益关联。重特大事故调查应特别强调对公众负责,调查应公开透明,但信息公开不得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重特大事故的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的结论性行政文书,只能在行政决定中有限适用,不得作为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直接适用。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90-95,共6页
Seeker
基金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行政调查中的权力制衡与权利保障--以重特大事故调查为视角"(CXJJ-20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