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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事故调查的观念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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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重特大事故调查存在调查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组成且利益相关单位参与调查、调查过程不透明、调查信息不公开、调查结果迟迟不公布、调查报告不令人信服等弊端。但调查目的在于还原事实真相,不在于追究责任,行政调查与行政决定应分离。重特大事故调查的主体必须独立,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调查权,应切断调查组与相关单位的利益关联。重特大事故调查应特别强调对公众负责,调查应公开透明,但信息公开不得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重特大事故的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的结论性行政文书,只能在行政决定中有限适用,不得作为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直接适用。
作者 刘勇前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90-95,共6页 Seeker
基金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行政调查中的权力制衡与权利保障--以重特大事故调查为视角"(CXJJ-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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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赵蕾、范承刚.《香港大火调查细节观察》,《南方周末》2010年12月2日.
  • 2Paul Stephen Dempsey: "Independence of Aviation Safety Investigation Authorities: Keep the Foxes from the Henhouse", Journal of Air Law and Commerce, Volume 75, Issue 2, P. 233.
  • 3[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22页.
  • 4[德]埃贝哈德·施密特-阿斯曼:《德国行政法读本》,于安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23页.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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