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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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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破产法已在我国走过了八个年头,但其制度适用成效如何却是个令人值得深思的问题。从适用条件来看,现行破产法存在申请人范围较窄、对职工权益保障力度有限等问题,同时破产程序的灵活性不够,难以在新形势下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与大调解理念相比,也存在一定滞后性,建议今后修法时,应拓宽破产程序适用资格申请人范围,增强破产法的弹性,使得国家能够更好介入资不抵债企业的规范化帮扶与处理工作。
作者 马睿
出处 《当代经济》 2015年第20期90-91,共2页 Contemporary Economic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杨紫垣:经济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 2谭世贵:中国司法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 3马歇尔:经济学原理[M].湖南文艺出版社,2012.
  • 4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0(4):5-26. 被引量:223

二级参考文献14

共引文献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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