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普通民事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有权就自己所受精神损害依据民事法律要求赔偿,而在刑事侵权领域,被害人即使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也无法寻求法律救济,因为无论是刑法、刑诉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对于因犯罪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部门法的冲突既有损司法权威,也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从实践来看,因刑事侵权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的事实又大量存在,因此,无论是从法律制度建设角度还是从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来看,对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都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出处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138-140,146,共4页
The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e and Engineeri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