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继承权丧失法律制度是民法理论中"当事人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原则的具体体现。继承权的丧失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我国《继承法》中对继承权绝对丧失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糙和原则化;而对相对丧失制度的规定又限定的太窄。作为私法的继承法律制度,应以相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为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基准,同时又不失为社会公众评判的一般标准。为维护和稳定正常的继承秩序,捍卫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在修改《继承法》时对继承权的恢复要件改为由被继承人提出申请,由司法程序确认,并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
出处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141-143,共3页
The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e and Engineeri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