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传统的刑诉法理中,阅卷权一直被视为仅为律师享有,纵观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以及之后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无不印证了这一道理。完整意义上的阅卷权应当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阅卷的权利",而我国的现状是只承认被告人的"被动性辩护权",将真正作为权利享有者的被告人变成权利行使的"无行为能力者"。因此,为了确保被告人作为权利主体者能够合法的行使权利,则很有必要确定"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从而与律师行使的辩护权合作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
《鄂州大学学报》
2015年第9期28-31,共4页
Journal of E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