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法修订之后,讨论的话题从立法论转向了解释论。当对其中的授权立法进行体系化思考时,就会发现四类矛盾冲突,进而影响到该制度的法律适用。立法法一方面规定有十一个事项"只能"或"必须"制定法律,另一方面却又允许针对这十一个事项中的部分事项"授权"制定行政法规,由此产生语言用词的冲突。另外,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立法决定税率引发的三次关于提升油价消费税事件,影响社会主体权利安定,导致了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授权期限届满"、"法律开始制定后"与"法律制定完成后",到底哪个时间截点对授权或立法产生终止的效应,三者之间发生了冲突。允许授权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后果,但又要求防止这个实施效果的发生,由此引发了冲突。欲处理这四类冲突,必须在体系化思考的基础上,结合立法背景、立法实践等予以一一化解。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33-137,共5页
Theory and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