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的配置不科学,审查裁决欠缺刚性约束力,未赋予被羁押人对裁决的救济权,缺少审查相关的证据规则;在其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被羁押人有选择性的审查,忽视对被羁押人的社会危险性审查,审查评估标准不统一、不合理,致使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减少违法、不当羁押的立法目的,亟待立法和司法实践加以完善。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48-150,共3页
Theory and Reform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研究"(项目编号:2012WYB25)
项目负责人:杨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