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解释美国宪法时,原旨主义(originalism)和活宪法主义(living constitutionalism)历来被认为是截然相反的两种理论。原旨主义,不论其探寻的是宪法起草者的原意,批准宪法的人民的原意,还是宪法文本的原意,都是一种向后看的视角。原旨主义认为,除非经过宪法第5条款所要求的正式修宪程序的修订,无论是总统、国会还是法院都必须受到宪法原意的约束,都不得改变宪法的原意。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73-183,共11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