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严格地讲,“混合所有制”并不是一个新名词。早在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在14年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度提出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且进一步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交叉持股”,揭示了混合所有制在股权结构上的表现形式和实现路径。
出处
《国有资产管理》
2015年第9期36-40,共5页
State Assets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