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新要求相较,审查起诉之十大不适应1.证据审查能力不足。2.侦查监督投鼠忌器,一十白放纵犯罪;二怕影响与侦查的关系。3.非法证据排除举止乖张。4.公诉主张拿来主义,对侦查认定的事实、证据照单全收,审查起诉没有“审查”,只有起诉。5.认定犯罪单向线性,过于强烈的追诉意识,高看控方证据有罪证明力,低估辩方材料对公诉证明的破坏性,此谓之证明犯罪的“单相思”。6.举证示证为我所用,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5年第8期22-22,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