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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企业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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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汇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裘康公司)、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公司)、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公司)、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庆公司)系在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谜内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副产盐酸、对羟基苯甲醚催化剂废硫酸、丁酸、二氧化硫、氯乙酰氯、氨基油尾气吸收液(以下简称副产酸)。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测定上述尾气吸收液腐蚀性PH值均小于1。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15年第4期28-30,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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