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谈判权确立于19世纪60—70年代。一个多世纪以来,集体谈判的内容从基准条款发展到权利条款;集体谈判的范围从企业发展到行业、地区、国家,西方各国的劳动法和国际劳工公约都确立了集体谈判权的相关内容。我国的集体谈判权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集体谈判权是防止劳动争议产生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办法,是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良性运转的重要手段。
出处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62-66,共5页
Journal of Hulunbuir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