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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其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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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职工车某2011年3月到某砖厂工作,2014年4月厂里安排车某到某建筑公司一项目工地上班,同年7月在施工中造成右手骨折。建筑公司以车某不属于单位的职工为由,不愿承担车某的医疗救治及相关经济补偿责任。车某2014年8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维护其工伤保险权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认为,砖厂和建筑公司均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车某从砖厂到建筑公司上班属于单位间协商借调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车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某砖厂承担。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车某的相关待遇问题得到落实,两个单位也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5年第8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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