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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确权应该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谁是成员?据我所知,绝大部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没有法人的执照,属于哪种经济组织类型不清楚。这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构成,成员的资格界定,成员的权利、责任、义务,成员的退出和进入都没有得到解决。应该出台国务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明确成员资格,界定权利责任义务,建立相关制度。——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张晓山在会上发言时指出。
出处 《农村经营管理》 2015年第9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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