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车辆丢失 停车场有责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案例】2014年2月,张先生驾驶着自己的帕杰罗越野车到乌鲁木齐市某饭店吃饭,将车停在了饭店对面的收费停车场内。管理员向他收取了4元的停车费,并开具了发票。一个多小时后,当张先生用餐完毕再回到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自己的车已经不翼而飞。张先生立即拨打"110"报警并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事后,张先生按照投保的额度从保险公司获得34万元的赔偿,
作者 崔建民
出处 《当代兵团》 2015年第12期40-40,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