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任检察官制度要全面推进,保持其生命力,必须得到立法确认。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应成为一级办案组织,但办案不采用合议制,主任检察官也不应行使案件审批权。要出台主任检察官权力清单,真正实现由检察院独立走向检察官独立。要实现对主任检察官的责任追究,就应当明确追责的范围、追责的主体和追责的程序。
出处
《法治研究》
2015年第5期132-140,共9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机制研究"(批准号为:14AZD014)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保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