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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应体现“利贫”特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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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7年多以来,有一些不适用的地方,这个不适用涵盖到方方面面,包括适用范围、制度安排等。比如成员加入合作社的门槛和合作社注册登记的门槛要不要抬高,现有的60%盈余返还比例是不是有一些过高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资本利益和规模生产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合作社应该体现"利贫"的特性,与公司制度根本的区别在于这个出发点。
作者 任大鹏
出处 《农村经营管理》 2015年第4期24-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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