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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条件,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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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一是建议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中“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以落实国家相关文件中提出的“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的要求。
作者 何丕洁
机构地区 全国政协
出处 《农村经营管理》 2015年第8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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